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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2行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张乃成诉东辽县金洲乡人民政府行政补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乃成,东辽县金洲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422行初51号原告张乃成,住所地东辽县。被告东辽县金洲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徐晓东,职务:乡长。委托代理人:王贵良,东辽县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乃成诉被告东辽县金洲乡人民政府行政补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东辽县金洲乡人民政府未发给原告的13亩土地直补款的行为错误,应当给予补发;判令被告恢复原告29.48亩土地直补款及粮油补贴待遇;判令被告补发拖欠原告13年13亩承包土地直补款及粮油补贴款;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东辽县金洲乡人民政府的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乃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乃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秀珍人民陪审员  田亚芹人民陪审员  解德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大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