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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3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与张向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张向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37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杜红兵,行长。委托代理人田朝辉、王明伟,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向乐,女,汉族,1983年6月17日出生。关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诉被告张向乐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25元。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马俊辉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