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04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雷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704刑初252号公诉机关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甲,男,汉族,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初中文化,小卖部经营者。因本案于2016年5月16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抓获,2016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6)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莫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起,被告人雷某甲伙同其妻子陈某(在逃),在两人经营的位于阳江市阳东区某镇某村委会某村某巷某号的小卖部内提供赌具,设立赌场,聚集群众赌博“三公大吃小”。犯罪嫌疑人陈某在该赌场内发牌、抽头渔利,被告人雷某甲为上述赌场望风。该赌场每天聚集十多人赌博,平均每天抽头渔利200元到300元不等。2016年5月16日15时许,公安民警到阳江市阳东区某镇某村委会某村某巷某号查处上述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雷某甲及参赌人员雷某乙、雷某丙,并当场缴获扑克牌等赌具。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甲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雷某乙、雷某丙、雷某丁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指认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查处赌场的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甲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雷某甲在赌场中负责望风,所起的作用较小,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查扣被告人雷某甲的赌具凳子五张、桌子一张、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德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静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