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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执47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景双平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双平,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47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景双平。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燕振义。本院在执行景双平申请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现已扣划银行存款43万元。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2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杨德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郑春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