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远贵抢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1,陈远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02刑初261号公诉机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1,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家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人陈远贵,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1999年5月29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0年12月8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4年7月29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06年11月23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11年3月13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9月26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戒毒二年。2014年4月3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后被强制戒毒二年。2015年3月1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戒毒二年。2015年5月26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后被强制戒毒二年。2015年6月12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后被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后因漳州市看守所认为被告人因长期吸食海洛因,有严重毒品戒断症状,暂不予收押而于同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17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监视居住;2016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公刑诉[2016]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远贵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又以芗检公刑追诉[2016]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追加起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胜、代理检察员吴鹏宇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1、被告人陈远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2016年5月10日中止审理,同年6月28日恢复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抢劫。2015年5月26日上午12时10分许,被告人陈远贵到芗城区漳州市医院外科楼一楼电梯间门口,乘该处人多拥挤之机,扒走被害人胡某1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1400元,后被被害人胡某1发现并抱住,被告人陈远贵为抗拒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刀片划伤被害人胡某1的手臂并用拳头殴打被害人胡某1的头部,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某1右腕部刀割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二、盗窃。2014年4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陈远贵在漳州市医院住院部、外科楼、门诊大楼等处,趁人多拥挤之机,扒走被害人张某、邱某、杨某、胡某2、潘某等人的手机三部(价值人民币6115元)及现金人民币4100元。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有关书证;2、被害人胡某1、张某、邱某、杨某、胡某2、潘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陈远贵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远贵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陈远贵在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处以刑罚并处罚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1请求判令被告人陈远贵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6804.17元。并向法庭提交了身份证明、出院记录、疾病诊断书、手术记录单、医疗费收据等证据。被告人陈远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被告人陈远贵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1提出的诉讼请求表示愿意赔偿,但表示因目前经济困难无力赔偿。经审理查明:一、抢劫事实:2015年5月26日上午12时10分许,被告人陈远贵在漳州市医院外科楼一楼电梯间门口,乘该处人多拥挤之机,扒走被害人胡某1随身携带的人民币1400元,后被被害人胡某1发现并抱住,被告人陈远贵为抗拒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刀片划伤被害人胡某1的手臂并用拳头殴打被害人胡某1的头部,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某1右腕部刀割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已追回人民币1400元归还给被害人胡某1。二、盗窃事实1.2014年4月19日下午18时10分许,被告人陈远贵在漳州市医院住院部电梯内,趁该电梯内人多拥挤之机,扒走被害人张某放于挎包内的三星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322元),后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卖给一陌生男子。2.2014年9月2日上午11时30分许,被告人陈远贵在漳州市医院外科楼一楼电梯门门口,乘该处人多拥挤之机,扒走被害人邱某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1600元。3.2015年5月11日上午7时45分许,被告人陈远贵在漳州市医院门诊大楼一楼西门6号医疗专用电梯,乘该处人多拥挤之机,扒走被害人杨某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2500元。4、2016年1月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陈远贵在漳州市医院门诊楼一楼西电梯口,乘该处人多拥挤之机,扒走被害人胡某2放于口袋内的苹果5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340元),后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一陌生男子。5、2016年1月1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陈远贵在漳州市医院儿科楼三楼体检中心,乘该处人多拥挤之机,扒走被害人潘某放于口袋内的苹果6代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453元),后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卖给一陌生男子。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1在漳州市医院住院治疗21天,出院时医生建议:门诊随访,每2周1次;2-3天换药一次,术后2周拆线;继续石膏固定4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1共支出医疗费人民币9304.17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胡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5月26日12时10分左右,其在漳州市医院外科楼大楼电梯间等电梯,当时电梯间挤了很多人,突然其发觉有人在摸其裤子后边的口袋,其就本能地摸了一下右后裤袋的钱包,发现钱包不见了,但却抓住了一个人的手。那人神色紧张要逃走,其觉得那人非常可疑,就死死抱着他不让他逃走,还让电梯间的群众帮忙报警,其用双臂死死抱着那人,突然感觉到自己的右手被什么东西扎了好几下,麻麻的,头部也被那人用拳头打了好几下。后来市医院的保安过来了,那人见保安来了就放弃挣扎,坐在地板上。这时其才发现其右手血流不止,钱包也掉在地上,钱包里有身份证、银行卡、医保卡等,还有约人民币1400元现金的事实。并辨认出被告人陈远贵。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19日下午18时10分左右,在漳州市医院住院部电梯内,其放于挎包内的一部三星牌手机被盗的事实。3、被害人邱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2日上午11时30分许,其在漳州市医院外科楼的电梯里被盗人民币1600元的事实。4、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11日上午7时45分左右,其在漳州市医院门诊大楼一楼西门6号医疗专用电梯里被盗人民币2500元的事实。5、被害人胡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1月7日上午8时10分左右,在漳州市医院门诊大楼电梯口其放在上衣口袋里的一部苹果5S手机被盗的事实。6、被害人潘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月18日上午9时35分左右,在漳州市医院儿科楼三楼体检中心其放在上衣口袋里的一部苹果6代手机被盗的事实。7、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本案赃物的价值。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胡某1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的事实。9、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远贵于2015年5月26日被抓获的事实。10、人口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陈远贵的基本身份情况、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11、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的劣迹。12、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13、被告人陈远贵的供述,证实本案认定的犯罪事实。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能相互印证,应予采信。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1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身份证明、出院记录、疾病诊断书、手术记录单、医疗费收据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远贵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远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医院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2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在2015年5月26日实施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远贵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远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远贵有劣迹,在量刑情节可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陈远贵因其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1的经济损失,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1要求被告人陈远贵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部分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全部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远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远贵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1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4928.06元。(赔偿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三、责令被告人陈远贵将未退赔的赃款赃物或按赃物鉴定价值退赔给被害人张瑞燕、邱海镇、杨小荣、胡月芸、潘木珍,即退赔给被害人张瑞燕人民币1322元、退赔给被害人邱海镇人民币1600元、退赔给被害人杨小荣人民币2500元、退赔给被害人胡月芸人民币1340元、退赔给被害人潘木珍人民币34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廷琼人民陪审员 陈安辉人民陪审员 杨莲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二百六十九条(?javascript:SLC(17010,269)?)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