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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1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韩立国与大连格瑞特家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立国,大连格瑞特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韩立国,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大连格瑞特家居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邢春峰。韩立国与大连格瑞特家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大连格瑞特家居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韩立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乃明审判员  张长斌审判员  姜晓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梅新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