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赵兴申居间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赵兴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137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陆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娟,女。被执行人赵兴申,男,1979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执行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兴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赵兴申去向不明,其名下暂无房产、股票、车辆、存款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后再予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8361号民事判决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桂波达审 判 员 XX敏代理审判员 杜爱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