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民初2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钟林玉与王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林玉,王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稿纸文书名称:民事裁书拟稿人:车卫东签发:年月日核稿:年月日校对: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2489号原告钟林玉,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王亚军,男,汉族,1988年7月10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钟林玉诉被告王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林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林玉撤回对被告王亚军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车卫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秋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