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4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谷勇诉芦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勇,芦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4763号原告:谷勇,男,汉族,无职业,户籍地为吉林省延吉市。被告:芦艳华,女,汉族,无职业,户籍地为吉林省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勇诉被告芦艳华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芦艳华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谷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退还给原告谷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咸永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