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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执保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蔡斌、罗旌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斌,罗旌焕,罗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保740号申请人:蔡斌,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孝明、罗锦文,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罗旌焕,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申请人:罗小红,女,1978年1月3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蔡斌与被告罗旌焕、罗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蔡斌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罗旌焕、罗小红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价值以65000元为限。申请人蔡斌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蔡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罗旌焕、罗小红的财产,保全价值以65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670元,由申请人蔡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赖晓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慧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