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4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与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4093号原告:张某甲,女,200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乙,男,201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张某丁,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系二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姚金炳,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与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负担。审 判 长 任本胜审 判 员 杨世海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俊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