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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民初2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田秀海与戚兆成、山东省蒙阴东蒙恒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秀海,戚兆成,山东省蒙阴东蒙恒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2832号原告:田秀海,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告:戚兆成,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蒙阴县。被告:山东省蒙阴东蒙恒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梅家锋,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骞,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秀海诉被告戚兆成、山东省蒙阴东蒙恒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秀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田秀海承担。(退回87.5元)审判员  祝玉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房 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