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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5民初2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平信用社与陈盛添、陈盛世、郑昌帮、李发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平信用社,陈盛添,陈盛世,郑昌帮,李发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5民初2220号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平信用社,住所地大田县。主要负责人:田加宝,该社主任。被告:陈盛添,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陈盛世,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郑昌帮,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李发满,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平信用社(以下简称广平信用社)与被告陈盛添、陈盛世、郑昌帮、李发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平信用社的负责人田加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盛添、陈盛世、郑昌帮、李发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平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陈盛添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8338.28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8月17日止),本息合计68338.28元,及2016年8月18日起至上述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随本清;2.判决陈盛世、郑昌帮、李发满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10日,陈盛添向广平信用社借款50000元,陈盛世、郑昌帮、李发满为该笔借款本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二年。截止2016年8月17日,陈盛添尚欠借款50000元及其利息18338.28元。陈盛添、陈盛世、郑昌帮、李发满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10日,广平信用社与陈盛添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陈盛添向广平信用社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1月9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0.7625‰,还款方式为按季交息,到期还本,利随本清;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遇法定利率调整,分段计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其欠息部分按合同利率计收利息等。同日,广平信用社与陈盛世、郑昌帮、李发满签订一份保证合同,合同约定:陈盛世、郑昌帮、李发满为陈盛添该笔借款本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息和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等条款;上述二份合同签订后,广平信用社依约向陈盛添发放了贷款50000元。截止2016年8月17日,陈盛添尚欠借款50000元及其利息18338.28元。以上事实有广平信用社提供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贷款利息试算清单等证据可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广平信用社与陈盛添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与陈盛世、郑昌帮、李发满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广平信用社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其要求陈盛添偿还尚欠的借款本息,并要求陈盛世、郑昌帮、李发满对陈盛添尚欠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成立,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陈盛添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广平信用社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18338.28(计至2016年8月17日止),合计68338.28元;并向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平信用社支付从2016年8月18日起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陈盛世、郑昌帮、李发满对上述第一项陈盛添应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754元,由陈盛添、陈盛世、郑昌帮、李发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勤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建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1、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