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5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于某与张某继承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张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2198号原告于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张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某及被继承人于振敏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裕民非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某及被继承人于振敏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广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