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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民申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孝仁与蚌埠中欣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孝仁,蚌埠中欣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申3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孝仁,男,1938年9月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蚌埠中欣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投资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高卫星,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张孝仁因与被申请人蚌埠中欣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蚌民一终字第010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张孝仁申请再审的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蚌民一终字第01093号民事裁定,是再审程序启动后的第二审裁定。该裁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裁定。当事人对再审裁定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审查。审 判 长  董祝新审 判 员  张华春代理审判员  丁 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