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81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山西安科诺尔轻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沃尔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安科诺尔轻钢结构有限公司,山西沃尔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81执148号申请人山西安科诺尔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小店镇大村。法定代表人曹晋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沃尔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平市循环经济示范区法定代表人薛彦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山西安科诺尔轻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沃尔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晋09民终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山西沃尔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经合议庭合议此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晋09民终73号民事判决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怀礼执行员 李俊廷执行员 岳满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