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汝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琴与被执行人刘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琴,刘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汝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黄琴,女,1969年12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娜,女,1977年8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黄琴依据本院(2009)汝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娜存款(收入)8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海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晨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