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民初2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与王贺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王贺兴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24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住所地:永年县临洺关镇健康东大街*号。负责人:张凯,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利芹,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泽,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贺兴,男,197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永年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与被告王贺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素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焦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