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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执7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771苏州市神龙门窗有限公司与上海祥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神龙门窗有限公司,上海祥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7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神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黄龙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合杰,北京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祥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乔奇亮,董事长。苏州市神龙门窗有限公司与上海祥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2015)吴度商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上海祥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结欠苏州市神龙门窗有限公司工程款3051634.45元,于2016年2月5日前支付451634.45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280000元、于2016年5月30日前支付280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280000元、于2016年7月30日前支付280000元、于2016年8月30日前支付280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280000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支付280000元、于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32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320000元,如上海祥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苏州市神龙门窗有限公司有权按3051634.45元就上海祥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上海祥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6126元。2016年3月8日,权利人苏州市神龙门窗有限公司以上海祥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海祥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067760.4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3067760.4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无被执行人上海祥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无异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度商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强执行员 梁天成执行员 时琼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嘉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