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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11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牛纪伟与陈国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纪伟,陈国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711民初937号原告牛纪伟,男,满族,1970年6月19日出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被告陈国章,男,汉族,1956年12月30日出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原告牛纪伟诉被告陈国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纪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国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纪伟诉称,原、被告是亲戚,2012-2013年,被告因养猪向原告借款共计16、7万元,未约定利息。被告陆续还款,现尚欠原告100000元。2016年1月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承诺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100000元,如预期不还,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给付利息。但至今被告仍未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20000元,合计120000元。被告陈国章经本院询问辩称,原告陈述的是事实,但被告现在没有钱偿还。经审理查明,2012年、2013年,被告因养猪向原告借款160000多元,双方未约定利息。被告陆续还款,现尚欠原告100000元未偿还。另,原告在庭审中表示,因原、被告是亲戚,故放弃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仅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如果判决生效后法定期间内被告仍不还款,则要求逾期给付的利息。本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被告的陈述等材料载卷为凭,这些证据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间订立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借款期满,被告应偿还借款本金并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给付利息。原告在庭审中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国章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牛纪伟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陈国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羽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