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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张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4刑初14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全椒县,中共党员,全椒县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住全椒县。2016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刑诉[2016]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持有准驾车型C1机动车驾驶证。2016年5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皖M×××××小型轿车沿全椒县襄河镇内环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汽车站路口段,被执勤交警例行检查,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2016年6月2日,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mg/100ml。被告人张某提出重新鉴定,2016年6月15日,经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张某两份血液样品进行鉴定,血样1乙醇含量为128.53mg/100ml,血样2乙醇含量为138.3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说明,户籍信息资料,酒精呼吸测试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说明材料、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杜婉妍、陈某、姚某、顾某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被告人张某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卫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落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