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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6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谢玉芬与林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玉芬,林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6民初732号原告:谢玉芬,女,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经商,现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建冰,福建宁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禧,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经商,现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男,系林禧弟弟。原告谢玉芬与被告林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谢玉芬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林禧投资的菏泽康地置业有限公司相关银行账户的存款9000000元,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林禧投资的菏泽康地置业有限公司在山东省曹县建行支行账号37×××95、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曹县联社田庄分社账号9170117101042050000057、山东省曹县工行支行账号16×××29以及其他相关银行账户中的存款9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薛为民审 判 员  詹金华人民陪审员  吴成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巧君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