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81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蔡金海与蔡凯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金海,蔡凯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81执682号申请执行人:蔡金海,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061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晓,普宁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蔡凯冲,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705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金海与被执行人蔡凯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房管、国土、市监、车管、金融等机构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蔡凯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可豪审 判 员 高少宏代理审判员 黄锦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楠杰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