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伍亚兰与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天坪村11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亚兰,重庆市九龙坡区天枰村11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1514号原告:伍亚兰,女,汉族,1969年8月12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天坪村11组50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690812241X。委托代理人:练志学,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天枰村11组。社长:刘开友。本院在审理原告伍亚兰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天枰村11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亚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伍亚兰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金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程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