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执2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景秋与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秋,张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269-1号申请执行人张景秋,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张鹏,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景秋与被执行人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东北民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立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世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