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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执行雷开琼梁华强申请执行贵州金三利科技建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开琼,梁华强,贵州金三利科技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3执811号被执行人:贵州金三利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贵开路。申请执行人雷开琼,女,汉族,住绥阳县洋川镇。申请执行人梁华强,男,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洋川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0242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受理执行雷开琼,梁华强申请执行贵州金三利科技建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金三利科技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雷开琼,梁华强人民币17480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00元、执行费25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及房屋等进行了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雷开琼,梁华强申请执行贵州金三利科技建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凌 早审判员 李占阳审判员 唐继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恒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