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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执5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尹xx、郭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xx,郭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2执5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尹xx,女,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安市。被执行人:郭xx,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在执行尹xx与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402执5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岩岗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人民陪审员  高 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