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2执5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尹xx、郭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xx,郭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2执5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尹xx,女,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安市。被执行人:郭xx,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在执行尹xx与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402执5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岩岗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人民陪审员 高 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