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漳平农商行与陈金龙、杜秀琴、卢衍金、金安林权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金龙,杜秀琴,卢衍金,福建省金安林权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81民初1454号原告: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桂林街道桂林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3499FF8R。法定代表人:张能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相勇,男,该公司职员。被告:陈金龙,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告:杜秀琴,女,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告:卢衍金,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汇盛名城****室,公民身份号码3526261969********。被告:福建省金安林权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菁城街道景弘路中段北侧(铁路东侧)凯裕商业广场第2层22号。法定代表人:卢衍金,总经理。原告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平农商行”)与被告陈金龙、杜秀琴、卢衍金、福建省金安林权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安林权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相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金龙、杜秀琴、卢衍金、福建省金安林权担保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漳平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漳平农商行与陈金龙、杜秀琴之间合同编号为HT9090730140009806号的《借款合同》;2.陈金龙、杜秀琴立即偿还漳平农商行借款本金45万元整及利息(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利息按正常贷款利率7.124999‰计算,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利息按逾期借款月利率10.331249‰计算)、复利(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利息还清之日止,据合同约定按逾期借款月利率10.331249‰计算);3.金安林权公司、卢衍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先于债务人提供的抵押财产承担保证责任;4.陈金龙、杜秀琴未履行还款责任时,漳平农商行有权对陈金龙、杜秀琴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漳平市溪南镇朗车村起水坂山场财产[林权证号:漳林证字(2010)第0803017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漳平农商行有权以拍卖、变卖或协议折价等方式处置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含获得的保险赔偿金)优先受偿。诉讼过程中,漳平农商行当庭将第3、4项诉讼请求变更为:“3.金安林权公司、卢衍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陈金龙、杜秀琴未履行还款责任时,漳平农商行有权对陈金龙、杜秀琴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漳平市溪南镇朗车村起水坂山场财产[林权证号:漳林证字(2010)第0803017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漳平农商行有权以拍卖、变卖或协议折价等方式处置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9日陈金龙、杜秀琴以林木抚育为由,在金安林权公司、卢衍金的连带保证和陈金龙、杜秀琴提供相关林权抵押担保下[详见抵押物清单,该抵押物坐落于漳平市溪南镇起水坂山场,林权证号:漳林证字(2010)第08030171号,向原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溪南信用社(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银监会福建银监局核准于2016年6月13日开业,原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由漳平农商行承继)申请借款45万元整,并签订了相应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其中,该《借款合同》第一条三款约定:贷款期限为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第二条一款规定: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80%(贷款发放时执行月利率9‰,2016年1月起调整为月利率7.124999‰);第二条二款第二项规定: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即按合同利率加收45%计收利息,第二条二款第三项规定:借款人未按期付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即贷款逾期和欠息部分均按10.331249‰计收利息;第三条一款规定:该笔贷款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第七条六款、第六条十款规定:出现借款人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情形,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第八条一款规定: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同时《保证合同》第七条一款(一)规定,债权人按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按《保证合同》第七条二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先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承担保证责任。另外,按《抵押合同》第四条、第八条规定,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直接划付至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物损害赔偿金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及相关费用。合同签订后,漳平农商行已经依约发放了贷款,贷款尚未到期,但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起诉日止,陈金龙、杜秀琴未予偿还贷款利息,陈金龙与杜秀琴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杜秀琴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金安林权公司、卢衍金也未履行保证责任,陈金龙、杜秀琴亦未履行处置抵押物清偿债务的担保责任,已构成违约。此外,坐落于漳平市溪南镇起水坂山场[林权证号:漳林证字(2010)第08030171号]的抵押物已办理保险且在该抵押期间已发生保险事故,相应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应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及相关费用。陈金龙、杜秀琴、卢衍金、金安林权公司未作答辩。漳平农商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关于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复印件各一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三份、《结婚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借款合同》复印件、《保证合同》复印件、《抵押合同》复印件、《抵押(质押)物品清单》复印件、《林权抵押登记证明书》复印件、《林权抵押登记抵押物状况表》复印件、《林权抵押登记抵押物四至范围图》复印件、《林权抵押登记申请表》复印件、《借款借据》复印件、当庭提供《林权证》复印件各一份,《普通贷款单户和批量利息试算登记簿》打印件两份。本院认为,因陈金龙、杜秀琴、卢衍金、金安林权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漳平农商行所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性可以认定,对于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亦可确认,同时可以证明各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9日,陈金龙、杜秀琴与原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溪南信用社(以下简称“原溪南信用社”)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45万元;借款用途为林木抚育;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借款月利率为固定利率,即执行基准利率上浮80%(贷款发放时执行月利率9‰,2016年1月起月利率调整为7.124999‰);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即按合同利率加收45%计收利息;借款人未按期付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等内容。同日,金安林权公司、卢衍金与原溪南信用社签订一份《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为确保原溪南信用社与陈金龙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的履行,金安林权公司、卢衍金愿提供保证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45万元,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二年;如债务人同时以自身所有的财产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先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承担保证责任等内容。2014年12月19日,陈金龙、杜秀琴与原溪南信用社签订一份《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为确保原溪南信用社与陈金龙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的履行,陈金龙、杜秀琴愿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本合同附件《抵押物品清单》所列财产即坐落于漳平市溪南镇朗车村起水坂山场财产[林权证号:漳林证字(2010)第08030171号];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45万元,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二年;无论抵押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抵押权人均有权要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等内容。同日,原溪南信用社与陈金龙、杜秀琴到漳平市林业局针对上述抵押物办理了林权抵押登记手续,林权抵押登记号为:漳林抵登(2014)第00078号。上述三份合同签订后,原溪南信用社依约向陈金龙发放了借款45万元。截至2016年1月21日,陈金龙、杜秀琴尚欠原溪南信用社借款本金45万元及从2016年1月21日起的利息、复利未以偿还,卢衍金、金安林权公司也未履行担保责任。另查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闽银监复(2016)99号《福建银监局关于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同意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该行开业的同时,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由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再查明,本院根据漳平农商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于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作出(2016)闽0881民初14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告陈金龙出资额为702万元中的出资额为50万元的漳平市万山竹业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777526351A)股权的质押、转让等权属登记手续;二、在冻结期间内,被告陈金龙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冻结期限三年。本院认为,原溪南信用社分别与陈金龙、杜秀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与金安林权公司、卢衍金所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确认有效。陈金龙、杜秀琴自2016年1月21日起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可解除与陈金龙、杜秀琴的借贷关系并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现陈金龙、杜秀琴尚欠原溪南信用社借款本金45万元及从2016年1月21日起的利息、复利,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限期偿还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原溪南信用社系原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而原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已由漳平农商行承继,故漳平农商行作为主体起诉,本院予以支持。金安林权公司、卢衍金未按上述《保证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亦属违约,其对陈金龙、杜秀琴的上述借款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金龙、杜秀琴追偿。陈金龙、杜秀琴所提供的抵押物已办理了林权抵押登记手续,漳平农商行依法享有对该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综上所述,漳平农商行的诉请有理,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九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金龙、杜秀琴签订的编号为HT9090730140009806号《借款合同》;二、陈金龙、杜秀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按借款月利率7.124999‰计算,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逾期借款月利率10.331249‰计算)、复利(从2016年1月21日起至利息还清之日止,按逾期借款月利率10.331249‰计算);三、陈金龙、杜秀琴不履行上述第二款项债务时,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抵押物[陈金龙、杜秀琴名下的坐落于漳平市溪南镇朗车村起水坂山场林权证号为漳林证字(2010)第08030171号的林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福建省金安林权担保有限公司、卢衍金对上述第二款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代偿后,有权向陈金龙、杜秀琴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1元,保全费2870元,合计11221元,由陈金龙、杜秀琴、卢衍金、福建省金安林权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 志 娇人民陪审员 陈 日 华人民陪审员 刘 晓 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晓洁(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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