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执1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德顺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顺,于庆苓,寇金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1698号申请执行人刘德顺。委托代理人李振,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于庆苓,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寇金信,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代理人于庆苓,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执行刘德顺与于庆苓、寇金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于庆苓、寇金信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邵玉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静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