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523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孙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523刑初58号公诉机关陆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小学文化,住重庆市梁平县,公民身份号码×××6314。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陆河县公安局抓获,同年4月30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6日被陆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河县看守所。陆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河检公刑诉(20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3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孙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及李某某的朋友(身份不明)窜到陆河县河口镇河口中学新校区附近一出租屋的一楼,由孙某及李某某的朋友负责望风,李某某负责盗车,三人偷走被害人王某的红色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2016年4月28日晚22时许,被告人孙某窜到被害人王某租住的出租屋内的卧室中,在孙某拿起王某的裤子并企图偷窃裤袋内的现金(当时裤袋内放有现金人民币2300元)时,被王某的妻子刘某发现。刘某大声呼喊有贼,孙某放下裤子迅速逃离现场。为证明上述事实,陆河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孙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二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陆河检公量建(2016)51号量刑建议,建议认为被告人孙某具有以下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孙某在第一次盗窃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孙某在第二次盗窃案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未遂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九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给予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3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孙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及李某某的朋友(身份不明)窜到陆河县河口镇河口中学新校区附近一出租屋的一楼,由孙某及李某某的朋友负责望风,李某某负责盗车,三人偷走被害人王某的红色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2016年4月28日晚22时许,被告人孙某窜到被害人王某租住的出租屋内的卧室中,在孙某拿起王某的裤子并企图偷窃裤袋内的现金(当时裤袋内放有现金人民币2300元)时,被王某的妻子刘某发现。刘某大声呼喊有贼,孙某放下裤子迅速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物证、书证1、陆河县公安局河口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4月29日21时许,河口派出所民警朱锦秋、黄瑞华在河口镇河口中学新校区附近巡逻时发现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孙某,随后对他进行控制并传唤回所问话。经初步审查发现,孙某涉嫌盗窃王某的摩托车。2、陆河县公安局河口派出所出具的《破案经过》,证实2016年4月28日晚23时许,事主王某报警称其出租屋被他人入室盗窃。2016年4月29日,河口派出所民警将涉嫌入室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孙某抓获。经审查,孙某对其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案告破。3、梁平县公安局龙门镇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孙某,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龙门镇文圣村4组7号,公民身份号码××。4、梁平县公安局龙门镇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孙某在年满十八周岁后,至2016年5月26日止无违法犯罪记录。5、陆河县公安局提供的事主王某摩托车被盗视频截图2张(时间2016年4月13日08时51分),证实被告人孙某指认截图上盗走红色摩托车的人就是李某某,当时孙某负责在外面望风。6、陆河县公安局提供的事主王某被入室盗窃的视频截图1张(时间2016年4月28日22时10分),证实被告人孙某指认截图上穿白色衣服的人就是他自己,当时他在一楼准备上去偷钱。(二)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的证言:2016年4月28日晚22时许,我和我老公王某在房间里准备睡觉,我老公先睡着了,我还没完全睡着,突然听到房间里有声音,我就睁开眼睛看,看到有一个人走进房间,我看到他伸手去偷我老公放在床边桌子上裤子里面的钱,我看到就大喊打强盗,我就喊醒我老公王某,那个人往我们这边看了一眼,看到我老公醒了,他立马就往外跑,我老公起来后,就追出去,追到楼下,那个人不知道跑到哪里去了,当时在房间里他往我们这看的时候,我就看出来是孙某,男,大约49岁,算是我们老乡,他也是在河口镇附近做建筑工,平时经常有来我的出租屋玩,为了确定是他,我就叫老公去一楼房东那里调视频看,从视频中我们就看出,就是经常来我出租屋玩的孙某。当时我老公裤子(黑色西裤)里有2300元人民币。具体案发位置在陆河县河口镇新中学斜对面小卖部(华记士多店)旁边出租屋三楼的出租房间。裤子当时放在我们房间内床旁边的桌子上。我们那间出租屋的大门是坏的,我们自己的房间门也没有锁,他是直接从大门进来的。西裤口袋的钱是我们同住的四个人打工的工钱,然后各自拿一些出来作为我们一起的生活费,由我老公保管。(三)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陈述:2016年4月13日上午9时许我从出租房的3楼下来1楼的时候发现自己前晚停留在一楼楼梯间的摩托车不见了,然后我就找房东调监控查看,发现在监控中显示早上8时50分左右的时候有一名身穿雨衣、头戴白色头盔的中年男子偷偷摸摸的进到出租屋的楼梯间把我的摩托车从里面推出并启动后开走了,就这样他把我的摩托车偷走了。具体位置位于陆河县河口镇河口中学斜对面小卖部(华记士多店)旁边出租屋的一楼楼梯间。我的摩托车是一辆钱江牌男装摩托车,油箱是红色的,悬挂粤N×××××车牌,型号为QJ125-22A,太子龙,现在新车大概是6500元人民币。我通过录像发现嫌疑人是一名中年男子,身穿一身蓝色雨衣,头戴白色头盔,身材瘦小,其他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我估计他是惯偷,很大胆,大白天偷车,应该还有同伙望风,只不过房东的监控录像角度问题没录到。现场附近小卖部有监控视频。被盗的车没有上锁。当时一个人偷我的摩托车,但应该还有同伙。出租屋一楼大门没反锁,他是直接打开大门偷偷摸摸进楼梯间,然后坐上摩托车倒退出来后启动开走的。2016年4月28日晚22时许,当时我和老婆在出租屋里睡觉,突然我听到老婆大喊打强盗。我醒来看到原来我房间来小偷了,我看到孙某(男,49岁,重庆人,算是我老乡,我只知道他也在附近做建筑工,平时有空也会来我房间玩耍喝酒吃饭)正在我们房间的桌子旁伸手拿我裤子,准备偷我裤子的钱,我睡觉前脱完裤子就放在那桌子上,我立马就起来了。孙某听到我老婆喊打强盗就扔下裤子立马跑了出去,我便追出去,一直追到楼下,他跑很快,我没有追到他。因为在房间时,我看到孙某在偷我裤子里的钱,为了确定情况,我就到房东那里看一楼门口处的监控视频才更加确定就是曾来我这里喝过酒的孙某。案发的具体位置在陆河县河口镇新河口中学斜对面小卖部(华记士多店)旁边出租屋3楼的出租间。我老婆刘某最先被惊醒发现的,没有偷成,因为当时我老婆刘某喊打强盗,那个人没有偷到我的物品,当时我的裤子口袋里有现金2300元人民币,好在没被偷走。我裤子口袋里面的2300元人民币都是百元面值的,这些钱是我们四个人打工各自发完工钱后剩下来的。(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的供述:2016年4月13日上午李某某打电话给我约我一起去偷车,他让我负责望风,我答应了,我就和他们一块去了。9时左右我们去到河口中心新校区附近的华记小卖部旁边出租屋的一楼梯处,发现那里停有三辆摩托车,接着我就在出租屋门口左方向靠近学校这个方向望风,李某某去偷车,我在外帮他看着点,若真有人来了,我就得迅速叫他逃离的意思,我就站在停有一辆黄色北斗小车的附近望风,而李某某的朋友,也是我们重庆的老乡就站在出租屋门口右方向望风,李某某就自己进去偷摩托车了,那个出租屋的一楼门是没有关的,他过去将门打开,接着进去后坐到其中一辆摩托车将车快速的倒退出来,推出来后,他很快将车启动,再将车朝他那个朋友的方向开前一些,他的那个朋友也迅速的坐到车的后座,坐上之后他们就迅速的将车驶离现场,我看到他们得逞后也快速逃离现场。后来我知道他们卖了700元,我没有分到钱。2016年4月28日晚22时许,我一个人喝了些酒,又路过了被我们偷摩托车的出租屋,我就想进去该出租屋三楼我老乡的地方看能不能偷点钱,我悄悄的进去该出租屋并来到了三楼处我老乡所住的出租屋,该出租屋共住有四个工人,我上到三楼先试开了那个房门,发现门没有锁,我就悄悄的溜进去了,并去到老乡王某的房间,发现王某和他妻子已睡着,我就来到了他们床边的一个书桌旁,桌上有一条裤子,我试探找去摸一下看裤袋里有没有钱,就在我摸裤子的过程中,这时我那个老乡的老婆被我惊醒了,她马上起来吼到:“有强盗,有强盗啦”。我看见自己被发现了就马上跑出房间并且下楼逃离现场了。我被发现就慌忙逃跑了,没有偷到钱。(五)鉴定意见陆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陆价鉴字(2016)16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在本案中被害人王某被盗的一辆钱江牌二轮摩托车的鉴定价格为2800元。(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1、陆河县公安局河口派出所出具的陆公(河口)勘(2016)23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在本案中被害人王某的一辆钱江牌二轮摩托车被盗的现场位于陆河县河口镇河口村委会高树村河口中学新校区附近一出租屋内(华记士多),出租屋位于河口中学新校区道路的拐角处,为4层楼房结构,东面是华记士多铺面,西北角是一楼梯口,楼梯口为出租屋的公用楼梯,出租屋西侧20米是河口中学新校区围墙,东北侧20米有一池塘,东侧是进新校区的水泥路,往南与县道X133相接。中心现场位于该出租屋的楼梯间,楼梯间较为狭小,楼梯装有不锈钢栏杆,楼梯间内有较多杂物,现场勘查时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附现场勘验制图1张,现场照片8张。2、陆河县公安局河口派出所出具的陆公(河口)勘(2016)25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在本案中被告人孙某于2016年4月28日22时许到被害人王某租住的出租屋实施盗窃的现场位于陆河县河口镇河口圩河口中学新校区附近的华记士多店三楼。现场北侧是河口中学新校区,南侧是河口镇通往八万镇的乡道。华记士多店为四层楼房,座西向东。店门口有一视频摄像头。中心现场位于三楼,三楼为三房二厅结构,中心现场在三楼东北侧房间内。房间内摆放有一张单人床、一个桌子和一些杂物。桌子上放有一条黑色西裤,西裤系有腰带。现场勘查时,西裤左后袋子里面有现金2300元,面额为100元人民币。附现场制图2张,现场照片20张。(七)视听资料陆河县公安局调取本案盗窃现场的监控光盘2张,证实本案盗窃案的现场有关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二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孙某在本案中系入室盗窃,依法酌定应予从重处罚。又鉴于被告人孙某第一次盗窃作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孙某在第二次盗窃作案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未遂犯,且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故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孙某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孙某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采纳。被告人孙某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交本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范利权审 判 员 彭树潺人民陪审员 陈石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晓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