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咸阳市高新区金圆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一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银畔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京福华餐饮有限公司、曹万勤、杨翠平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市高新区金圆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陕西一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银畔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京福华餐饮有限公司,曹万勤,杨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251号申请执行人咸阳市高新区金圆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丽彩天玺A座1504室。法定代表人李西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一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栋10501室。法定代表人曹万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银畔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西部国际广场10201室法定代表人崔建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京福华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1号。��定代表人曹万勤,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曹万勤,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号付*号京福华集体户。被执行人杨翠平,女,1971年6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号付*号京福华集体户。申请执行人咸阳市高新区金圆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一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银畔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京福华餐饮有限公司、曹万勤、杨翠平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依据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6)陕证执字第08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现已查封曹万勤名下房屋三套,现正在评估、拍卖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执12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杨晓军执行员 李 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