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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1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邓XX与杨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XX,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1339号申请执行人邓XX。被执行人杨XX。本院在邓XX与杨XX民间借贷纠纷2015年通民(商)初字第20166号法律文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XX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邓XX亦未向我院提供杨XX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年通民(商)初字第20166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峥审判员 王 林审判员 庄庆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祝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