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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民终2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崔宝明、刘军与被上诉人朱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宝明,刘军,朱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民终22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宝明。委托代理人:陈利锋,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军。委托代理人:崔宝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志。上诉人崔宝明、刘军为与被上诉人朱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0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受理后,并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崔宝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利峰,被上诉人朱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07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晓强审 判 员  杨向东代理审判员  郭 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金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