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82执2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范果生、韩西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果生,韩西珂,李绍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2执2289号申请执行人范果生。被执行人韩西珂。被执行人李绍芳。申请执行人范果生与被执行人韩西珂、李绍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2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4418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刚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王维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常仕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