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2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马占飞与高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占飞,高辽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927号申请执行人马占飞,男,汉族,生于1980年5月20日,陕西省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二里畔玉景湾小区*单元***室,个体户。被执行人高辽飞,男,生于1984年11月23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月亮2湾小区*号楼***室,个体户。本院执行的马占飞与高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高辽飞应向申请执行人马占飞偿还借款人民币9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750元、执行费1270元。但被执行人高辽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保全的财产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0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9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小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