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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民辖终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合肥城隍庙安达五金水暖器材商行与准信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准信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准信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隍庙安达五金水暖器材商行,准信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辖终7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准信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11号邮电广通大厦23层。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城隍庙安达五金水暖器材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城隍庙市场霍邱路**号。经营者,黄种国,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参内乡罗内村罗内街**号。原审被告:准信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滨湖世纪城振徽苑20-108室。负责人:吴文春,该分公司经理。上诉人准信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准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城隍庙安达五金水暖器材商行(以下简称合肥安达商行)、原审被告准信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准信公司合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46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准信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管辖约定,至于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准信公司合肥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管辖约定,系另一法律关系。即便准信公司合肥分公司出具了《证明》,但《证明》对上诉人没有约束力。本案被上诉人提交多份《购销合同》且各合同之间相互独立,存有多个合同履行地,故不能按照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而应由被告住所地即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福建省××××区,故本案应由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不违反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多份《购销合同》均在第十五条约定可依法向合同签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合肥安达商行系基于《购销合同》主张权利,且案涉协议管辖条款不违反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应作为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根据准信公司合肥分公司原审出具的《证明》,本案所涉《购销合同》的签订地均在位于合肥市包河区的准信公司合肥分公司所在地,因准信公司合肥分公司的住所地属于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原审人民法院依据协议管辖条款对本案有管辖权。准信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应移送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青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孙礼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知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