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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2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朱长富与乾安县安字镇东下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长富,乾安县安字镇东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吉0723民初2351号原告:朱长富,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乾安县安字镇东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乾安县安字镇东下村,组织机构代码:508344038。法定代表人:段国富。原告朱长富诉被告乾安县安字镇东下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查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朱长富持共计金额为11000元的支据原件二枚、转账证据原件三枚,要求乾安县安字镇东下村村民委员会履行给付劳务费的义务,乾安县安字镇东下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段国富到庭参加诉讼表示对朱长富的主张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并就偿还欠款事宜与朱长富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乾安县安字镇东下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9月30日给付原告朱长富劳务费人民币110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调解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由被告乾安县安字镇东下村村民委员会负担37.50元,退回原告朱长富37.5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查 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承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