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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11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国加与孙如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加,孙如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11民初1589号原告:王国加,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卿,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如祥,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王国加诉被告孙如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如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国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孙如祥支付材料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5年2、3月份,孙如祥在蚌埠市淮上区行知中学承包工程,要求原告为其运送石子,期间支付了部分石子款,尚欠20000元,并于2015年12月4日书写欠条1张。现工程已经竣工,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孙如祥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5年2、3月份,孙如祥在承包某工程期间,购买王国加的石子,期间已支付了部分石子款,尚欠20000元,后孙如祥于2015年12月4日书写欠条1张,王国加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欠条为证。本院认为:孙如祥拖欠王国加材料款2000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故本院对王国加要求支付材料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王国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主张利息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王国加从书写欠条当天起开始计算无认定依据,本院确定从主张权利之日起即2016年7月29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如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国加材料款2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6年7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王国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孙如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莉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