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4执1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永嘉县江北亚刚布行、章定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嘉县江北亚刚布行,章定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317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江北亚刚布行。住所地:住永嘉县瓯北街道珠岙村。经营者:姚亚刚,男,1964年06月0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章定业,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本院(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7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7月01日立案执行的申请人永嘉县江北亚刚布行与被执行人章定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至今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4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825元、执行费2000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晓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