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民初4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宁夏塞上文化城有限公司与王淑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塞上文化城有限公司,王淑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4002号原告:宁夏塞上文化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穆荣,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连全,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淑萍,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宁夏塞上文化城有限公司与被告韦小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塞上文化城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宁夏塞上文化城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雅 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秀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