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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保城与孙国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城,孙国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931号原告:刘保城。被告:孙国兰。原告刘保城诉被告孙国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刘保城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保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保城负担。审判员  曹海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苒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