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保城与孙国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城,孙国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931号原告:刘保城。被告:孙国兰。原告刘保城诉被告孙国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刘保城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保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保城负担。审判员 曹海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苒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