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民终2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徐京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甄伟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徐京诺,甄伟夫,梁庭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终2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季华五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577B。负责人:朱杰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京诺,男,195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审被告:甄伟夫,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原审被告:梁庭彬,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佛山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京诺、原审被告甄伟夫、梁庭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784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书面通知佛山保险公司自接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佛山保险公司在2016年8月11日逾期向本院交纳案件上诉费。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佛山保险公司提出上诉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4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逾期向本院交纳的二审上诉费326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汉锡审 判 员 张 锋代理审判员 周宗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洁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