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1民初2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龙发与彭玉刚、陈亮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发,彭玉刚,陈亮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1民初2429号原告王龙发,男,生于1972年10月26日,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彭玉刚,男,生于1967年11月14日,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陈亮菊,女,生于1973年8月1日,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发与被告彭玉刚、陈亮菊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龙发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龙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龙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王龙发负担。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涂绿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