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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81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曹家耀申请执行阆中宏志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家耀,李小敏,阆中宏志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376号申请人曹家耀,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1日,住四川省阆中市。申请人李小敏,女,汉族,生于1984年10月10日,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阆中宏志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宗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阆民初字第205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人曹家耀、李小敏申请执行阆中宏志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阆中宏志实业有限公司称本公司开发的阆中市中华坊小区的商品房正在完善手续资料,房屋所有权证在积极申报办理中。且申请方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 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雪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