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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2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君生与韶关兆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生,韶关兆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2民初868号原告:王君生,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身份证号码:×××071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韶关兆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始兴县。法定代表人:麦瑞荣,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群玉,广东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君生与被告韶关兆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2016年9月21日,原告王君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君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君生负担。审判员  张星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