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岸红与禤绍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15民三初159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禤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597号原告:李某某,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华、毕爱国,广东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禤某某,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禤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计167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曾 强人民陪审员 许蕴华人民陪审员 陈育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