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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岸红与禤绍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15民三初159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禤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597号原告:李某某,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华、毕爱国,广东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禤某某,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禤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计167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曾 强人民陪审员  许蕴华人民陪审员  陈育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