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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执保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诗海与胡明安、张爱华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诗海,胡明安,张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3执保452号申请人:王诗海,男。被申请人:胡明安,男。被申请人:张爱华,女。申请人王诗海与被申请人胡明安、张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诗海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明安、张爱华的银行存款52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王诗海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胡明安、张爱华的银行存款52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40元,由王诗海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易宇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徐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