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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行赔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大光诉被告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政府、锦州市古塔区移民工作局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大光,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政府,锦州市古塔区移民工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7行赔初2号原告刘大光,男,194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刘占元,该区区长。被告锦州市古塔区移民工作局,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田志高,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光诉被告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政府、被告锦州市古塔区移民工作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刘大光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大光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大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刘大光。审判长  张小凡审判员  韩晓武审判员  王锦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科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