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行赔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大光诉被告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政府、锦州市古塔区移民工作局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大光,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政府,锦州市古塔区移民工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7行赔初2号原告刘大光,男,194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刘占元,该区区长。被告锦州市古塔区移民工作局,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田志高,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光诉被告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政府、被告锦州市古塔区移民工作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刘大光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大光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大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刘大光。审判长 张小凡审判员 韩晓武审判员 王锦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科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