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民初2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与苏香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苏香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2931号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住福州市台江区六一中路333号祥美花园3号楼1层03、04、05店面、2层01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X11866037A。法定代表人:陈传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奕芬、李阳娟,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香兰,女,1982年7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与被申请人苏香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苏香兰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软件大道6号格林兰苑X#楼XX复式单元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以价值人民币2238150.41元为限,并已出具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登记于被申请人苏香兰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软件大道6号格林兰苑X#楼XX复式单元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期限为三年。以上查封冻结财产以价值人民币2238150.41元为限。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宏人民陪审员 杨 榕人民陪审员 陈玉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款: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