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4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孙清华与吴朝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清华,吴朝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4执251号申请执行人孙清华,男,1973年9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吴朝顺,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525号民事调解书,已责令被执行人吴朝顺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吴朝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相关部门进行财产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朝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仁华审判员 廖国辉审判员 赖征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凤娇